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2013-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运会)将于2013年8月在辽宁省举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道德,确保十二运会圆满成功举办,进一步巩固北京奥运会以来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果,现就做好十二运会反兴奋剂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参赛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纯洁性,维护全运会竞赛公平出发,全面做好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参赛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十二运会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一名主管处室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反兴奋剂联络员。明确本单位所属运动员、教练员、领队、队医及其他运动员辅助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责任,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所属运动员在备战和参加十二运会的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兴奋剂问题。

各参赛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成立十二运会反兴奋剂组织机构情况、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报总局科教司,并抄送反兴奋剂中心。

二、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项目十二运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所属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将反兴奋剂作为竞赛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加强所属国家队运动员十二运会备战及比赛期间的反兴奋剂教育和管理,防止国家队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三、总局项目管理中心、省(区、市)体育局、解放军体育管理部门和行业体协等单位要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由国家队管理的十二运会参赛运动员,双重注册运动员和代表地方参赛的解放军运动员,相关单位要以书面方式签订协议明确反兴奋剂管理责任,并提前报总局科教司备案。

四、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各参赛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参赛队伍开展以十二运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参加十二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必须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培训、通过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并宣誓,经所属参赛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取得该代表团十二运会参赛资格。十二运会教育资格准入制度由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各参赛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要求按照反兴奋剂中心相关规定进行。

五、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

(一)十二运会决赛阶段(自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视为赛内检查。在此期间,运动员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被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各参赛单位应要求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兴奋剂检查工作。

(二)总局将加大针对十二运会备战阶段的赛外检查力度,针对重点项目、重点运动员、重点时段实施目标检查,同时开展覆盖面较大的随机检查,提高赛外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注册检查库内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反兴奋剂中心相关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四)积极配合反兴奋剂中心开展的运动员生物护照兴奋剂检查。

(五)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十二运会。

六、加强运动员治疗用药和食品安全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方法时,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要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挑选供运动员肉食品采购渠道,有条件的应当对供运动员肉食品实施高标准的克伦特罗专项检测,并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七、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依法追究兴奋剂违规责任

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一)十二运会预、决赛期间,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呈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拒绝检查或逃避检查,破坏兴奋剂控制过程,持有兴奋剂,进行兴奋剂交易,协助、鼓励、教唆、资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取消该运动员十二运会参赛资格和十二运会预、决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所属场次比赛成绩。

违规运动员逐出全运村或组委会指定驻地。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单项协会依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二运会预、决赛期间,代表团发生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

1.给予该代表团全国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2.取消该代表团十二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区、市)、解放军体育管理部门、行业体协运动队及所属地(市、州)、市(县)各级运动队或十二运会参赛单位发生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指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兴奋剂违规行为):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2.取消相关单位该项目十二运会参赛资格(包括男女队);

3.取消相关代表团十二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4.给予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次计分或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法给予运动员、相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

如相关单位事前签订明确责任协议书,并经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通过的,可以按照协议书中的相应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区、市)、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或其下属单位聘用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1.取消相关单位相关项目十二运会参赛资格;

2.取消代表团十二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3.给予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六)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成立反兴奋剂工作监督组,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总局将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部分省(区、市)体育局代表和有关反兴奋剂专家组成的反兴奋剂监督组,对十二运会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28、87182329

传真:(010)67114862

电子邮箱:kjs@sport.gov.cn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地址: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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