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和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列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检测结果阳性

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不论是否既遂,均构成兴奋剂违规。

三、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运动员逃避样本采集,或者在收到有正当授权的工作人员的通知后,无充分必要的正当理由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在12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规定的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当事人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六、持有兴奋剂

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运动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未获得有效的治疗用药豁免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辅助人员赛内持有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持有任何与运动员训练、比赛有关的赛外禁用的物质或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当事人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交易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当事人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的物质或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

当事人协助、怂恿、资助、教唆、策划、包庇兴奋剂违规,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以上述方式帮助处于禁赛期的当事人违规参加比赛或其他有关体育活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或者与其开展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合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者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

(二)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尚未受到禁赛处罚,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明构成或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的;

(三)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期限以下列两个期限较长的一个为准:

(一)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

(二)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存续期。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当事人阻止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下列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威胁或企图恐吓他人,以阻止其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执法或监管部门、职业纪律或听证机构、调查人员等善意举报与涉嫌兴奋剂违规或不遵守《条例》有关的信息。

(二)对向上述组织和人员善意提供与涉嫌兴奋剂违规或不遵守《条例》有关的证据或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本条所指的威胁、恐吓和报复包括对举报人做出的缺乏善意的行为或严重不恰当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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