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在委托检查工作中的职责,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委托检查工作,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类别

委托检查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

第二类: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

第三类: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

二、申请和受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受理和批准委托检查申请,并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的委托检查,反兴奋剂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开展第一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本年度委托检查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

(三)开展第二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附件2),内容应包含本年度比赛和赛外委托检查申请。

(四)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45天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附件3)。

三、检查与检测

(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查工作,样本采集工作由反兴奋剂中心资格认证的检查官实施。

(二)委托检查单位应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三)第一类委托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工作报告。第二类委托检查中的国际比赛检查和第三类委托检查应在检查实施前20天与反兴奋剂中心签订《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四)委托检查单位可指定任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样本检测。

(五)对于指定反兴奋剂中心实验室检测的样本,反兴奋剂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检查单位协商委托其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反兴奋剂中心实验室原则上在样本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结果管理方提供检测报告,其他实验室则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结果管理方提供检测报告。

(七)对检测结果报送有时间要求的委托检查,必须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保证样本可在结果报送日期前10个工作日到达实验室。

四、结果管理

委托检查的结果管理按照《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费用及支付

(一)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向反兴奋剂中心支付委托检查费用。委托检查费用包括检查费、器材费、运输费和检测费。

(二)检查费包括因实施检查发生的相关管理、培训、交通、食宿、人员补贴等费用。

(三)器材费和境内检测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61号)规定执行,境外检测费按照检测协议中实验室检测费报价执行。

(四)运输费是向境外转运样本而产生的报关费、快递费、税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五)在赛事委托检查中,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列为赛会技术官员,享受裁判工作待遇。

(六)第一类委托检查、第二类委托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费用以年度结算支付,第二类委托检查中国际比赛和第三类委托检查按协议规定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8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凌琳

电话/传真:(010) 64980524

 

附件:1. 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 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

           3. 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

           4.反兴奋剂中心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章)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主管部门、机构成员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二、处罚办法和原则;

三、委托检查计划(包括比赛检查或赛外检查、每批次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类型、检查数量);

四、委托检查运动员的挑选原则和名单;

五、检查人员姓名和资质(检查人员应获得由反兴奋剂中心颁发有效的“兴奋剂检查官”资格证书);

六、检查文件和器材;

七、样本的采集及保存;

八、样本的传送:方式、具体时间、每批次样品数量;

九、委托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检测报告接收人及传真号码;

十一、承诺按照本通知支付相关委托检查费用。

附件2:

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

一、年度比赛和赛外检查计划(包括比赛检查或赛外检查、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类型、检查数量、运动员名单及行踪信息);

二、委托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接收人及传真号码;

四、承诺按照本通知支付相关委托检查费用。

注:

1.为便于操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委托单位应提供年度的委托检查计划(含比赛和赛外),部分信息不能确定则于检查前补报。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言,应在年初申请中包含所有列入当年全国体育竞赛计划中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检查计划,并在赛前45天与反兴奋剂中心确认,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

2.赛外检查受检运动员挑选标准及相关信息应在计划实施前45天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代表队、详细的行踪信息等。

附件3:

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

一、比赛和赛外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数量、检查类型、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比赛名称等);

二、委托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接收人及传真号码;

四、承诺按照本通知支付相关委托检查费用。

注:

1.为便于操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如可能,委托单位应提供年度的委托检查计划(含比赛和赛外),如不能确定则采取单次申请的方式。

2.赛外检查受检运动员挑选标准及相关信息应在计划实施前45天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代表队、详细的行踪信息等。

附件4:

反兴奋剂中心联系方式

一、  检查处

职  责:负责接受、处理、批复委托检查申请,签订委托检

查协议,委托检查费用核算及收取,选派(培训)

检查官,器材准备,样本采集与传送。

联系人:凌 琳

电  话:(010)64980524、13911992573

传  真:(010)64980524

E-mail:linglin@chinada.cn

二、  法律事务与调查处

职  责:负责结果管理,向委托检查方提供检测报告。

联系人:程 遥

电  话:(010)84376809

E-mail:chengyao@chinada.cn

三、  反兴奋剂中心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联系我们
回到顶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