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库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5-07-11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规范反兴奋剂教育库工作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库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2025年7月4日
反兴奋剂教育库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规范反兴奋剂教育库(以下简称教育库)工作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教育库定义
教育库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教育国际标准》要求制定的,需要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目标群体。
二、工作职责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教育库入库标准,公布教育库人员范围,指导和监督教育库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实施情况。
省级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教育库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实施情况,汇总所管辖教育库人员信息和教育记录。
运动员管理单位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所管辖教育库人员开展反兴奋剂教育,记录教育情况,提供教育库人员信息和教育记录。
三、入库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运动员原则上须纳入教育库:
1.列入国际、国内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运动员;
2.收到涉嫌兴奋剂违规通知的运动员;
3.禁赛期内或禁赛期满即将复出参赛的运动员;
4.在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和省队训练的运动员;
5.参加国际重大赛事(含非奥项目)的中国体育代表团运动员;
6.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和省级运动会的运动员;
7.反兴奋剂中心规定的其他运动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辅助人员原则上须纳入教育库:
1.上述运动员的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队、教练、队医、科研人员、翻译和未成年运动员的家长/监护人;
2.禁赛期内或禁赛期满后继续从事运动员辅助和体育管理工作的辅助人员;
3.反兴奋剂中心规定的其他辅助人员。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外,鼓励运动员管理单位按照《细则》要求,扩大教育库人员范围。
四、入库名单
(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按照入库标准定期公布教育库人员范围,并通知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纳入教育库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有关单位还应按照反兴奋剂中心要求提供教育库中指定群体的人员信息。
(三)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汇总所管辖项目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反兴奋剂中心。
(四)省级反兴奋剂机构负责汇总本地区所管辖教育库指定群体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反兴奋剂中心。
(五)教育库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因入队、入职、禁赛和复出等因素,符合教育库入库标准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其纳入教育库;已入库人员因离队、离职和退役等原因不再符合教育库入库标准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可将其撤出教育库。
五、教育实施
(一)运动员管理单位应按照《细则》中所规定的反兴奋剂教育内容,对教育库人员组织开展“全覆盖、针对性、多样化”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
(二)反兴奋剂中心和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应为运动员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反兴奋剂教育资源和工具。
六、教育记录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按照反兴奋剂中心要求,及时对教育库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和记录,对教育期间产生的过程性资料进行留存,并按时报送教育库人员的教育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