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听证的时限:

1.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指控通知的20日内向反兴奋剂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参考格式见附1),并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

1.2 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2 相关单位(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应在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上盖章。

3 提交证据材料

3.1 听证申请应当在提出听证申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三至五份),附证据目录,并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提交证据材料(参考格式见听证材料栏目)。

3.2 听证申请人在提出听证申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满的5日前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参考格式见附2),并说明理由。

3.3 听证申请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经听证专家组同意,最长可以延期1个月。

3.4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听证。

4 召开听证会

听证专家组一般在收到证据材料的副本的1个月内召开听证会,具体时间与听证申请人商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5 参加听证会

5.1 听证申请人本人应当到场参加听证会,还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一同参加听证会,人选由运动员与相关单位商定。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见附3)。

5.2 有关人员到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采取视频、语音通话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参加听证会。

5.3 相关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原件)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如果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时间不到场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5.4 各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会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得到听证主持人的同意。

6 相关费用

举行听证,不向听证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运动员及相关单位参加听证会的费用、聘请代理人的费用、自行提供翻译的费用以及自行安排鉴定等有关费用自理。

7 联系方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法律事务处,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电话/传真010-84376382,邮箱rm@chinada.cn。

8 法律责任

听证申请人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地收集证据。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采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嫌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按照兴奋剂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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